
日期:2016-09-09 来源:办公室 作者:李锦淼
人无信不立,市无信不旺。古往今来,人们一直把诚实守信视作市场经营运作的试金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公民和法人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去年6月份,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将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视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三大基础性措施之一。这些理论举措的施行对加强诚信建设,构建和谐诚信的市场运作体制意义深远。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确定的任务分工,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内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构建失信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框架,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国际化合作进程的加快,企业的信用状况越来越为政府、企业及其他社会各界所重视。企业信用的提高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秩序、经济秩序、道德秩序。在信息化社会,企业信用信息直接与政府监管网络、银行信贷系统、行业评价平台、媒体评价渠道、市场反馈途径等媒介相挂钩,一旦企业有重大失信行为,上述平台将会发布失信通告,这对企业的经营开拓将会带来许多不利影响。因此,做好诚实守信是企业有效的信用“身份证”,在经营运作中签订购销合同、参加招投标、申请资质以及争取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贷等过程中,有一个有效的信用“身份证”,才能取得对方的信任。
《备忘录》明确了联合惩戒对象: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
企业应该更加重视诚信建设,把诚实守信当做企业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近年来,我公司在信用建设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公司的资本实力、运营能力、偿债能力、经济效益、工程质量、人员素质、管理素质、发展前景等方面的信用状况及信用能力多次通过了相关资信评估部门的AAA级信用等级认证,这对促进企业对内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对外树立良好的品牌和社会形象,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备忘录》的发布及贯彻施行对我们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我们应该发扬荣誉,保持先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各项目的控制和管理,做到让业主满意,让政府放心,以更好的形象展现在社会各界面前。